南京第二届韩国“永新杯”钓鱼大奖赛
比赛规程
一:主办单位:韩国永新鱼饵有限公司
二:承办单位:南京垂钓乐渔具店
三:协办单位:南京市钓鱼运动协会
四:比赛时间:2007年5月20日。星期天
五:比赛地点:南京浦口胜利圩养殖场
南京钓协竞赛训练基地
六:比赛项目:一:手竿池钓鲫鱼(限竿长3.6米)以鲫鱼尾数计算成绩
二:手竿池塘混养鱼(限竿长4.5米)以混合重量计算成绩
七:比赛用饵:本次比赛一律采用公饵,由主办方指定用饵为唯一使用钓饵,由韩国永新现场免费提供非指定
鱼饵包括添加剂等小药不得使用
八:比赛奖项:比赛录取前20名颁发奖金,奖书,奖杯及奖品。将在5月12日左右公布
特 设:1。最佳重在参与奖
2。最佳敢斗奖
3。最佳组织奖
4。最佳巾帼奖
5。最佳推广奖
6。最佳特别奖
7。最佳会员奖
8。老骥奖
九:比赛纪念品:每位参赛运动员将获得价值250元以上的纪念品
十:抽奖活动,中奖60%以上
十一:比赛报名费:
1。参赛报名费用每人150元(含午餐,矿泉水)
2。参赛运动员,住宿,往返旅费自理
十二:报名时间:2007年5月8日-5月18日16点止
十三:报到时间:2007年5月19日08:00至16:00
地点:南京浦口胜利圩养殖场
南京钓协竞赛训练基地
比赛日程:一天四场,每场70分钟,两场对象鱼,两场混养鱼
十四:报名地点:南京垂钓乐渔具店
邮编210037
热线电话025-83534035
银行帐户:436721375510039460(建行)
联系人:钱月娥女士
南京市钓协
热线电话:025-84587486
联系人:高庆洲
详情请查询:南京垂钓乐天地
http://bbs.hx365.net/forum-224-1.html
十五:比赛规则:
1。运动员必须按大会比赛指定鱼饵(韩国永新鱼饵)参赛使用。禁止一切鱼饵及添加
剂等小药进入比赛场地及比赛使用违者成绩一律无效,严重者将请出场地
2。参赛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到达赛场后,凭参赛证,按统一安排顺序抽签确定钓位。运
动员在裁判员引导下分区按顺序排队入场,对号入位
3。参赛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,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互同信息,比赛中如需要离开钓
位,须经裁判批准。
4。参赛钓具一律规定自备,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套,准许交替使用钓具,但不
得两套钓具同时下水垂钓。运动员在比赛时工厂中不得交换饵料。禁止毁窝。禁止
铅坠上挂抛饵窝,否则视违规行为,比赛前任何钓具不的入水。
5。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。比赛一律自钓,自取,自存。比赛结束信号发
出,应收竿,将钩。漂提出水面,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,不得将结束信号发出
后的鱼获装入鱼护 ,否则视违规行为。等候裁判员计量记录。未计量前,参赛人员
不得离开钓位。统计鱼获量时其他运动员不得违规,围观者视违规。
6。比赛中禁止喧哗,不得乱丢垃圾,不得使用发声计时器。每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必
须将本钓位清理干净。违反以上规定者视为违规。
7。比赛换位时,运动员听统一口令,带好各自钓具,由裁判员带领统一换位。
8。除运动员,工作人员,裁判员外,其他人一律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退场。
9。鲫鱼比赛限用3.6米手竿一支,混养限竿4.5米以下,线总长度不得超过竿长0.3米,
短者不得短于竿长0.1米,鱼钩1至2只,规格,拴法不限,必须使用无倒刺鱼钩。
10。运动员的垂钓区域一左右临时的中心线为准,不得超出,如失手超出应主动收回重
新抛投越位抄鱼不计成绩。
11。鲫鱼比赛以尾数计分,混养以重量计分。鱼种(鲤,鲫,草,花白鲢)。
12。请运动员要积极主动配合大会工作人员和裁判员的工作,自觉遵守,发现裁判员和
裁判长违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弄虚作假,抽签,称重,数鱼,营私舞弊等行为当
即报告,经查实,举报者有奖。
十六:比赛判罚条例:
1。非比赛时间,有意使钓组入水者,罚1分。
2。不随时统一换位,罚1分。
3。竿线不合规定,罚1分,并须改正合格后方可参赛。
4。抛竿不正,2次以上对邻位选手造成影响,罚1分
5。比赛中,鱼获掉在护外,等到下一竿钩饵入水后在检查入护,罚3分。
6。赛中,无关人员滞留赛场,罚相关运动员1分。
7。结束信号发出后,在将鱼获入护,罚3分。
8。向池内扔东西,吐痰,泼水和取水,罚3分。
9。有意作弊或者毁窝干扰他人比赛,如有藏鱼,串鱼及想钓点投放刺激物等,取消本
界参赛资格。
十七:裁判的职责要求
1,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竞赛规程,比赛规则和裁判法,必须弄懂和熟练掌握比撒
规则。
2。裁判员明确自己的工作和职责,认真负责,秉公执法,及时准确,坚持原则,勤巡
回,勤检查,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本着公平,公正,公开,准确的原则确保比赛
顺利进行
3。对运动员态度和蔼,乐于助人,大公无私,不营私舞弊,执行规则公正,公开,合
理正确。
4。裁判员必须做到称平,报数,响亮,正确,记录者唱数,唱计,字迹要清楚,端正
没有涂改,计量准确,不带杂物,公平合理。
十八:申诉与仲裁
1。运动员对裁判员的裁决有异议时,可在比赛结束,成绩张贴后,30分钟内口头或书
面申诉,交大会仲裁复审,过时申诉无效。
2。大会仲裁对申诉后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。
2007年5月6日




